發明專利申請人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應繳費 經濟部: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經濟部昨(十五)日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第7條及第12條條文,以及增訂同準則第2條之2條文,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因商業實施所必要,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應繳納申請費為每件新臺幣四千元,依該準則第12條第4項規定,將在今(一百)年 七月一日 施行。
經濟部表示,為了讓發明專利申請案能加速審查,申請人應主動提供經核准或檢索的相關資料,不過申請人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申請加速審查申請時,不用檢附外國審定或檢索結果,實在無法達到簡化專利案件檢索及審查程序的效果。在經過立法院要求應針對加速審查專利作業設立差別收費機制,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所以在商業上實施所必要,提出加速審查申請,就應該繳納申請費,以達成收費機制合理化的目標。
參照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各款規定,發明或新型名稱、摘要、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都應該記載於專利說明書。所以新修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第3項本文就把發明專利申請案檢附的說明書首頁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可減收發明專利申請費的規定,改為所檢附的申請書中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姓名及說明書摘要。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同準則第2條之2則規定,發明申請案的實體審查,申請人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四千元。
經濟部說明,在參考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及韓國新式樣專利年費金額後,發現我國新式樣專利年費金額偏高,為了配合文創產業的發展,調整新式樣專利年費。參照新修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新式樣專利的每件每年專利年費,第一年至第三年為每年八百元、第四年至第六年為每年二千元,第七年以上為每年三千元。進而能提高新式樣專利的申請量,對經濟弱勢的民眾及中小企業也能照顧到,並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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