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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可在全大陸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 11 月開始實施


 


大陸國務院台灣辦公室主任十二日表示,自今(二一一)年 十一月一日 起,台灣民眾可憑在台灣的身分證、台胞證及當地暫住證明在全大陸任何一個地方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這項政策將有利於中小企業的成長,然而,台商權益的保障,則是下一個待思考的問題。


大陸的個體工商戶,原本只有大陸民眾可以申請登記,從二○○五年開始,有第一個台灣人在福州開店以來,大陸也只陸續開放福建、廣東及江蘇等地給台灣民眾申請登記,但這在大陸國台辦主任宣布,自今年十一月起,台灣民眾在全大陸都可以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後,到時候只要檢附在台灣的身分證、台胞證及當地暫住證明,就可以到大陸任何一個地方開店做生意。然而,未來還需要建立兩岸爭端解決機制,以解決台商的商業糾紛,並保障台商權益。


有台商指出,這是大陸加強基層交流的利多政策,對於僅擁有小額資金的台灣民眾受惠最多,過去申請公司登記,需要準備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資本,現在只需要檢附證件就可以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本文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可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不過,投資或技術合作的產品或經營項目,會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等因素加以考量,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


在台灣,公司的登記,依公司法第387條第1項規定,由代表公司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文件一份,向經濟部申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的定義,為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事業。商業開業前,應依同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將名稱、組織、所營業務、資本額、所在地、負責人及合夥組織資料等資訊,向商業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商業登記。在大陸,台灣民眾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時,應先確定名稱,再檢具相關證件申請個體戶營業執照,最後再辦一個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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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