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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銀行將可合法使用個人信用資料民間團體要求立法規範並建立有效外部監控機制


 


針對陸資銀行最快在今(一百)年底就可以合法取用儲存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庫中,有關全體國人的個人與企業信用紀錄、退票資料、帳款紀錄等信用資料。對此,有民間團體日前到聯徵中心表示關切,要求立法規範聯徵中心並且同時建立有效外部監控機制,保護全體國人的個人資料。


目前有四家在台灣設立辦事處的陸資銀行,最快在九月的時候,就會有二家符合升格分行的標準,到時候將可以申請成為聯徵會員,並且可以合法查詢國人的信用資料。所以有民間團體表示,聯徵中心的運作缺乏法律層次規範以及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在陸資銀行來台後,全體國人的個人信用資料,可能會有不合理使用情形。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應依該條各項規定辦理。


對此,聯徵中心表示,聯徵中心是依據法律相關規定設立及運作,並非沒有法律規範。參照銀行法第47條之3第2項規定,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的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且所稱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依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指向金融機構、金融相關事業蒐集或經財政部指定建置並處理各類信用資料,依法提供給金融機構、當事人及經財政部核准者查詢運用的事業以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同條各項的情形,不得蒐集及處理。


另外,聯徵中心也強調,在九十八年八月起,就加強對外資銀行及新加入的會員,採取更嚴格的信用資訊查詢安控機制,防止可能出現的不法查詢情形。另參照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對於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並應確保其保密與安全。同條第2項規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對於信用資料應負責正確的建置、處理、傳輸、交換及查詢作業程序,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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