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給付符合租稅優惠適用範圍費用不列為外籍專業人士應稅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昨(十七)日表示,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的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的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


參考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2點,所謂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的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的雙重國籍者,應排除適用;又依同適用範圍第4點各款規定,該外籍專業人士參考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等工作者為限。


中區國稅局並進一步說明,參考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5點規定,享有租稅優惠的外籍專業人士,除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一百八十三天外,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的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如果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的期間未滿一年的話,其期間薪資換算的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但如果雇主是基於特殊需要而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可以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的限制。


因此,中區國稅局表示,雇主如果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4點各款的外籍專業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本文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勞委會核發的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所支付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2點所列的各項費用應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以便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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