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


日期:2011-03-07    出處:






依兩岸兩會於去年簽署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雙方必須依照協議的附件二「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獲產品臨時原產地規則」,對於自年11開始陸續調降關稅的產品,認定其原產地,而為協助業界了解這些原則性的規定,本文特針對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及其注意事項進行解說。

文:吳雪瑩

兩岸兩會於去(99)年629在大陸重慶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各界對於這樣的成果深表肯定與寄予期待,尤其是早收清單的項目,在經過多次磋商與雙方盡最大的努力下,終於定案,大陸對我開放539項產品,而台灣也開放267項產品給大陸,此一結果雖未能完全符合所有國內業者的期待,但這一步的跨出,已為後續的貨品貿易談判開啟了很好的序幕。

前述的早收清單項目產品,有部分在今(100)年的11開始馬上調降為零關稅,有部分稅率較高的產品,則分別於明年及後年降為零關稅,這對雙方產業來說,是很好的契機。

對於11開始陸續調降關稅的產品,要如何認定真的是大陸所生產的產品或真的是台灣所生產的產品?這是國人非常關切的課題,依照ECFA協議,雙方必須依照協議的附件二來加以認定,也就是雙方必須遵守「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獲產品臨時原產地規則」的規定來加以認定。

但仔細審查附件二的規定,會發現裡面的規定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至於大家所關切的「如何認定」以及「認定標準」,並未見諸於規定,而是透過附件二規定之授權,對800多項產品,逐一給與認定的標準,這就是在6月底協議完成後,雙方花最多時間討論的課題,在不斷的折衝與協議下,終於達成共識,財政部於是在去年1227公布ECFA下的「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獲產品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roduct specific rules;簡稱PSR),用以執行臨時原產地的認定工作。

由於附件二的「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獲產品臨時原產地規則」係早期收獲產品在原產地規則上的基本規定,因此,廠商在掌握PSR認定之前,當然也有必要了解這些原則性的規定。附件二總共有17條,其間包括對於關稅估價協定、可互換材料、一般公認之會計原則、材料、中性材料、非原產材料、原產材料與原產貨物、生產、調和制度、節、目,原產貨物、完全獲得貨物、稅則號別變更、區域產值含量之計算、加工工序、累積規則、微末加工、微小含量、包裝材料及容器、配件及備用零件與工具、直接運輸等都詳細的說明與明確的定義。

原則性規定

以下就上述規則中之原則性規定與例外規定做簡要說明;

在原則性規定部分,包括有累積規則、成套貨品、直接運輸、配件及備用零件與工具的認定與要求。

一、累積規則

雙方均同意有關貨品的原產地認定,可以適用累積規則,意即如果該產品的原產地認定係採附加價值%之認定時,凡是經由雙方之任一方所投入的原材料,均可累積計算,亦即一方之原產材料在另一方構成另一貨物之組成部分時,該材料應視為原產於該另一方,可以累加計算其投入價值%,以增加其符合原產地認定之附加價值率,使其更容易符合原產地認定之規定。

二、成套貨品

依照調和制度解釋準則三的規定,成套貨品如果每一單件產品均原產於一方,組合成套後則該成套產品自然也應被認定原產於該方;若部分組成貨品非原產於一方,經核定非原產材料價格不超過該成套貨品離岸價格之10%,亦即如果該產品並非全部在大陸生產,有一部分是在越南生產時,如果在越南生產的產品價值未超過該成套貨品離岸價格的10%時,此一產品仍可視為大陸產品。但在此應先參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之分類原則」,亦即此一成套貨品指的是在正常情況下必須與所裝物品同時出售,如可單獨分售則不可藉此名目「偷渡」,另在適用本項規定時,仍應考慮稅則號別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如果在該貨品名稱或說明,有較為具體明確的說明時,應予以優先適用。當成套貨品含有兩個以上之稅則號別時,每個稅則號別如僅述及混合物或組合物所含材料或物質之一部分,或各僅述及供零售之成套貨物所含部分貨品時,前述之各稅則號別對該等貨品可認為係具有同等之具體明確性,縱使其中之一稅則號別較他稅則號別所載者更為完備或精確。因此,在成套貨品的稅則歸類與認定上,有著相當程度的複雜性,並具有主觀認定成份。

三、直接運輸

申請適用ECFA早收貨品之優惠關稅時,此一貨品除了必須是原產於其中一方的貨物外,更必須是透過直接運輸送抵對方海關,始可適用此一優惠性關稅。除非是基於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有必要經由第三地進行停留,例如特殊化學物品必須運用槽船始得運送,而此一槽船須沿途載貨,因此,有必要先前往新加坡後再轉進台灣,這時才可以排除直接運輸之適用。但儘管如此,在第三地停留的時間仍不得超過60天,且此一停留必須在第三地海關的監管下,始可進行停留。而在停留期間也不能有任何的貿易行為或商業行為或消費行為,包括轉售、使用等皆不允許。也就是說貨物在第三地停留時,除裝卸、重新包裝或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外,貨物不得在第三地進行任何其他的加工或處理。

四、配件、備用零件及工具

貨物進口時,貨物之配件、備用零件、工具、說明書及資訊資料等,應與該貨物一併報關,並與該貨物歸入同一稅號,不單獨開具發票,在認定該貨物原產地時,上述配件、備用零件、工具、說明書及資訊資料也應不予以考慮。惟在計算該貨物之區域產值含量時,上述配件、備用零件、工具、說明書及資訊資料之價值應視實際情況認定為原產材料或非原產材料後予以核計。

例外排除情況

一、微末加工

對貨物之本質特性影響輕微之簡單加工或處理,不需要專業技能,也不需要專用之機器、儀器或設備即可進行的加工或處理,這時,無論是單獨或合併的加工,均應認定為微末加工,不得賦予原產資格。

一般來說,下列情況皆屬於微末加工;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儲藏期間處於良好狀態而進行之處理,例如通風、乾燥、冷藏、冷凍、上油、塗抹防鏽漆、包覆保護層、加鹽或水溶液;

(二)為便利托運而對貨物進行之拆解、組裝;
(三)以銷售或展示為目的之包裝、拆包或重新包裝等處理;
(四)動物屠宰、冷凍、分割、切片;
(五)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搭配(包括成套物品之組合)、縱切、彎曲、捲繞、展開等作業;
(六)洗滌、清潔、除塵、去除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塗層;
(七)簡單之上漆、磨光、削尖、研磨、切割、裝配或拆卸等作業;
(八)裝瓶、裝罐、裝袋、裝箱、裝盒、固定於紙板或木板及其他類似之包裝工序;
(九)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粘貼或印刷標誌、標籤、標識及其他類似之區別標記;
(十)稀釋、溶解或簡單混合,未實質改變貨物本質者;
(十一)除稻米以外之穀物之去殼、部分或完全之漂白、拋光及上光;
(十二)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塊之操作;
(十三)紡織品之熨燙或壓平;
(十四)水果、堅果及蔬菜之去皮、去核或去殼。

二、中性材料

在認定貨物是否為原產貨物時,這些中性材料之原產地應不予考慮:

(一)燃料、能源、催化劑及溶劑;
(二)用於測試或檢驗貨物之設備、裝置及相關用品;
(三)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設備及用品;
(四)工具及模具;
(五)用於維護設備和建築之備用零件及材料;
(六)在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雖未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但能合理表明為該貨物生產過程一部分之其他貨物。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獲產品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依此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獲產品如係使用非原產材料所生產者,其加工或製造程序須達到實質轉型之程度,始能認定為原產於兩岸之貨物。PSR即係針對個別早收產品依據其不同特性,逐項訂定實質轉型標準,包括稅則號別變更標準(稅則前24變更)、區域產值含量標準、加工工序標準等。因此,就台灣所開放的267項早收貨品與大陸所開放的539項早收貨品,皆依據其特性,逐項訂定實質轉型標準,有不同的原產地認定要求。因此,針對各項產品之原產地要求,可查下列網頁;
http://www.mof.gov.tw/public/Attachment/012271182020.doc

業者申請適用ECFA優惠關稅待遇,應注意事項:

一、確定申請適用ECFA優惠關稅待遇之貨品在早收清單範圍內

業者如對稅號有疑問可以參考最新之海關進口稅則8位碼對照表(財政部關政司及關稅總局網站均有公布),如果在審視前項資料仍有不明確時,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出口到大陸時,亦可向大陸當地海關申請預核),俾確立所欲進口貨品是否屬於早收清單貨品範圍。10011日以後(含當日)起運者始可適用優惠關惠待遇。

二、原產地證明書應於出口報關前取得

原產地證明書除符合(一)因不可抗力或出口方經規定可接受之正當理由;(二)填製或簽發證明書時產生技術性之錯誤;(三)證明書遺失或毀損等特定情況,可在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90天內申請補發外,其餘皆應在貨物出口報關前取得。

三、主動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為原產貨物

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PT(優惠關稅待遇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未填報且已按一般稅率核課繳稅放行之貨物,不得事後補證申請退還已繳之關稅。

四、提交有效之原產地證明書

於進口報單或出口報單之「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陸方或我方之授權機構簽發之原產地證明書號碼,並檢附有效之原產地證明書正本。一份原產地證明書所填載之貨物不得超過20項,且一份產證僅能對應一份進口報單。如果超過20項時,將被視為無效產證。報單與產證的數量必須相符,不能有誤差。產證自簽發日起12個月內有效,逾期必須重新申請。

五、符合直接運輸規定

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貨物除符合相關原產地認定標準外,尚須於兩岸間直接運輸,除非有特殊考量及符合特定條件外,不得在第三方轉運或停留。該特殊考量及特定條件如前所述,進口商申報貨物進口時,必須提交中轉方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以及進口方海關認可之其他證明文件。例如:進口貨物如轉經越南、新加坡時,應向該等地區之海關申請核發中轉確認書,俾憑持以向進口方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如未能檢具者,進口方海關對該貨物得拒絕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六、生產商或出口商應保存原產地相關之證明文件

ECFA
實施後,進口方海關對於原產地疑義案件,可請求出口方海關提供相關原產地證明文件,出口方海關即可要求出口商、生產商或簽證機構對貨物產地提供查證協助,並應於120天內答復進口方海關,否則,進口方海關可對該進口貨物拒絕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七、特殊的填寫方式與格式要求

填寫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得輔以英文,而產證僅得申請「非電子印章式」的產證,並未提供「電子印章式」的產證,一旦出口放行後,即不得再回頭申請產證,除非有註銷換發或遺失補發等特殊情況。填寫時包括包裝件數及種類、包裝的麥頭或編號、原產地標準、發票之價格、編號及日期。尤其注意的是,產證申請書必須填列所有生產商與進口商的資料,而出口商也必須是在我國經註冊登記的廠商。如因機密考量不願在產證上列出生產商,請務必在「生產商列印方式」上選擇『簽證機構或相關機關要求時提供』,惟在申請資料時,生產商欄位仍為必要填寫欄位,僅在列印時,可以選擇不印出來。

八、申請ECFA原產地證明書流程

(一)申請人可逕上「貿易局網站」,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申請(https://cosystem.trade.gov.tw/boftco/program/default.asp),在填寫所有必要欄位後,按鍵送出申請。簽發單位進行線上審查核可後,便會發出「產證號碼」,這時,申請人可自行列印產證、申請書及申報書。

(二)申請人將:1、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2、經由出口商有權簽字人簽字的產證。3、出口商蓋大小章並簽字之申請書。4、生產商蓋大小章並簽字之申報書等文件備齊後,送交簽發單位審核確認。以上文件缺一不可。在確認無誤後,簽發單位會在產證上蓋印簽署即完成申請。

除此之外,業者如對貨品貿易早期收獲之通關問題有疑義,均可打電話向各地區關稅局ECFA專責窗口詢問,或在財政部關政司、關稅總局及各地區關稅局網頁查詢,當然也可以透過貿易局之ECFA服務中心或原產地證明書服務窗口進行查詢。(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