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資金不實?
1. 如股東並未出資,而由公司或負責人籌借款項充為資金,登記後以之歸還,則構成資本不實之情事。
2. 公司不得以借貸之週轉金,墊繳公司增資股款供會計師簽證後即以歸還。
3. 股東可以借貸方式籌措投資於公司之資金但不可以公司之資金償還。
Q法院判決對公司資金不實之判斷及處罰為何?
1. 不可以賺高利貸利息之意圖幫助他人做存款證明。
2. 不可仲介公司登記資本額之存款證明。
3.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課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Q公司資本額會查驗嗎?
1. 是的,由經濟部商業司每月隨機抽現金設立及增資之核准案5%,再分由各公司之登記主管機關辦理。
2. 由各公司之登記主管機關通知被抽中之公司檢附股款動用明細、試算表、資附表及動用憑證等有關文件。
Q驗資需函覆經濟部嗎?
1. 即使公司在停業中仍需函覆。
2. 如公司未營業且無意營業者應儘速辦理解散登記,可免函覆(但若負責人新設其他公司時仍會被抽驗)。
3. 驗資之相關資料無須經會計師簽證。
Q拒絕函復會如何?
1. 逾越期限未函覆者經濟部會向國稅局函詢有無公司法第10條第1及第2款之情事,如有則依命令解散方式處理。
2. 如無公司法第10條第1及第2款之情事則經濟部會派員宣導及輔助。
3. 經經濟部會派員宣導及輔助仍不答覆者依公司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處各負責人2萬元至10萬元之罰鍰。
註;公司法第10條『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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