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3811-1 條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0   05  12 
公告文號:台內營字第 1000803585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7  89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於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為八十八年六月
二十九日,迄今已逾十年。惟施行以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執行人力、經費
不足,未能落實新違建之拆除,致違章建築問題日益嚴重,爰於本次增列新違章建築
之查報及拆除工作得委託辦理,以解決人力不足之問題,另針對舊違章建築原第十一
條執行成效不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大多未依規定實地勘查劃分地區分期分類
處理,導致民眾以為舊違章建築無須拆除之錯誤認知,新舊違章建築混崤不清,舊違
章建築未依法處理,違章建築數量與日俱增,故本部為全力遏止新違章建築之產生,
同時逐步處理現存違章建築,爰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既存違章建築之處理方式,將違章
建築分為三類處理,舊違章建築依第十一條規定處理、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分類分期列管予以拆
除、新違章建築則落實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依法一律強制拆除,將地方主要財力
人力投注於新違章建築之拆除,以遏止民眾擅自搭蓋違建之歪風,同時依各地方政府
之情況,逐步處理既存及舊違章建築。
本次共計修正三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考量地方執行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力不足,爰增列第三項明訂違章建築查報
    及拆除等工作得委託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建築法第九十五條有關沒入之規定業已刪除,爰配合修正,並增列「依廢棄物清
    理法規定處理」。(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為集中人力落實執行新違章建築之拆除,以有效遏止新違章建築之產生,故針對
    既存違建採取輕重緩急方式逐步拆除,爰明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依拆除
    計畫限期拆除,未影響公共安全者各地方政府採分類分期方式依序拆除,並明定
    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另考量地方政府各轄區違建情形、都市發展需求不同明定
    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新增條
    文第十一條之一)
 
 3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
           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
           之查報工作。
           第一項拆除工作及前項查報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
           需要委託辦理。
 
 8     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
           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依廢棄物清
           理法規定處理。
 
 11-1 條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
           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
               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佔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台。
           (二)違建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佔用防火間隔。
           (二)佔用防火巷。
           (三)佔用騎樓。
           (四)佔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者。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五)佔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者。
           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但
           以一次為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