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第 973、980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民法
送立法院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
中華民國 100 年 2月 24 日行政院第 3235 次院會通過
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民法自 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公布,並自同年 十月十日 施行,歷經二十二次修正。鑒於
婚姻為一切親屬生活關係之根源,同時又是國家社會之重要問題,是以婚姻之成立,
必須具備法定之實質要件及形式要件,始承認其為夫妻而予以保護,而我國民法規定
男女結婚最低限度之年齡即屬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之一,其目的在於杜絕早婚之弊害
,以維護國家、民族之衛生健康。惟在現代社會中,現行條文對男女之最低結婚年齡
作不同規定,有形式上之不平等,為消除形式上之歧視,容有為一致性規定之必要,
以符合時代潮流。是以,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及「消除對
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擬具「民法」第
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修正草案,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
別修正為十七歲及十八歲。
第 973 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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