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13-1 條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
公告文號:台財關字第 1000590407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17 卷 90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於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鑑於本辦法現
行條文中,對於依事先核配方式辦理進口之關稅配額貨品,得否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
素延長進口期間,未予明確規範,為考量當事人間利益之衡平,爰增訂第十三條之一
,對於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
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相關具體事證,
向財政部申請扣除該無法運輸期間之例外規定。
第 13-1 條 事先核配之配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運輸中斷或港
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於其原因
消滅後十日內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財政部申請扣除該無法運輸之期間。
前項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進口之貨物,應在財政部核准
之期限內報運進口,逾期進口者,進口人應依配額外稅率繳納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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