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配合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範圍之修正及部分納稅義務人100年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採稅額試算申報,財政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
  


在減免處罰標準方面,本次修正第3條、第3條之1、第5條之1及第6條規定,重點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漏報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處罰:
(
)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資料,而未能提供者。
(
)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税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資料,而未能提供者。
(
)納稅義務人於89127以前購買之農地,因土地法第30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嗣以該他人名義將土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所獲取之所得,其未申報或短漏報部分。(修正條文第3條、第3條之1
二、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已自動補報、更正或填發憑單,其短計之所得額、未正確歸類之金額、未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差額或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修正條文第5條之1
三、配合所得稅法第114條罰鍰倍數由3倍修正為3倍以下,將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有關扣繳義務人違反規定,應按未扣、短扣或扣繳稅額處1.5倍及1倍罰鍰之下列規定刪除,並移列裁罰參考表,以符法制:
(
)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
(
)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
(
)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在期限內按實補報或填發,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或填發者。(修正條文第6條)
  


在裁罰參考表方面,除將前述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刪除部分條款規定,移列該表規範外,針對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惟所得人已將應扣繳稅款之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之違章案件,併予減輕處罰並明定裁罰倍數,稅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扣繳義務人處0.5倍罰鍰,稅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處1倍之罰鍰,以利徵納雙方遵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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