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1-1 條及第 11-2 條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0   05  17 
公告文號:台財稅字第 10000156060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17  9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係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授權財政部訂定,經財政
部於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發布,迄今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年三月十
八日發布施行。茲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業奉 總統 一百年五月四日 制定公布,
為利稽徵機關後續執行,爰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重點如下:
一、定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之免罰標準。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二、定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之免罰標準,另鑒於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如屬報
    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應稅特種貨物者,其發
    生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多係一時疏忽所致,爰定明免予處罰。(修正條
    文第十一條之二)
 
 11-1 條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補徵稅
           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11-2 條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補徵稅額在新
           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其屬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應稅特種
           貨物者,免予處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