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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10012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存貨金額3,000萬元,惟國稅局於101124日派員至其營業處所實地盤點存貨僅餘25萬元,又A公司10111日至同年月24日盤點日止之銷貨成本2萬元。

依上述實地盤點存貨之結果,核定A公司漏報銷貨額2,973萬元(帳列存貨3,000萬元-盤點存貨25萬元-101年盤點日止之銷貨成本2萬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86,500元(29,730,000×5%),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以1.5倍之罰鍰計2,229,750元。A公司不服,主張上述存貨存放於臺中處所,但未能提示進貨憑證供核,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營利事業帳列存貨金額,應依進貨憑證據實記載,且與實際存貨金額相符,避免造成補稅及裁罰,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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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