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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司所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


二、公司研究發展之產品或技術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但公司負責研究發展、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究發展之產品或技術提供其負責代工或生產之國內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之移轉訂價文件,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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