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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可依法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自93年1月1日起,有關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不再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一律適用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並須注意每一申報戶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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