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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貨款無法兌現而依強制執行程序所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原報繳的銷項稅額不能申請退還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事後雖貨款無法收回致發生呆帳損失,因其銷售行為已成立,故無法申請退還銷項稅額。
依據財政部72年7月5日台財稅第34641號函釋,因貨款無法兌現而依強制執行程序所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原已繳納之營業稅,依法不得退還。另依據財政部80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00171253號函釋,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以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出面,遂逕行取回貨物之行為,與銷貨退回之情形不同,無銷貨退回規定之適用。是該公司銷貨後無法收回貨款之情形,自不能申請退還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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