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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改為零售仍應使用發票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其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經營批發改為零售且每月申報營業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為擴大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營業人,雖因經營不佳(或其他原因)自批發改為零售,且其申報之營業額未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應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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