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其他企業間買賣原料或加工之會計處理。
Q:
公司與其他企業間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
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 公司與其他企業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交易事項,若其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則非屬進銷貨之型態。下列情況通常並未移轉其所有權或風險:
1. 將存貨賣給其他企業之同時,約定於一定期間後按一定價
格,將該存貨或利用該存貨加工之商品再買回。
2. 就經濟實質判斷,交易之一方僅是由他方所創造出來之紙上
公司(paper company)。
3. 交易金額與買方經營規模顯不相當。
4. 買方支付價款之義務不確定,例如:受其是否能將產品再出
售或產品被竊等之影響。
5. 賣方對買方再銷售業績負有重大責任,例如:賣方須代為銷
售或代為尋找買主。
二、公司與其他企業間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交易事項,若有上列情形之一時,不應作為進銷貨處理,應視其交易實質內容、契約約定以判斷其係為產品融資合約、原料加工或其他類型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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