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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4條第1款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條例實施以來,不但「陽宅」有稅賦問題,連「陰宅」也滋生是否課稅疑義。


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01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7230號令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特種貨物,應不包括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



因此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未滿2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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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