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日起行政訴訟由原來二級二審制,改採三級二審制,全國各地方法院已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事實審案件。而稅務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對該局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如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原制直接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以最高行政法院終審,新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至金額逾40萬元則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仍維持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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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