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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近來時有納稅義務人依國稅局提供的所得清單,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惟遭國稅局查獲漏報所得,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納稅義務人不服,主張未收到扣繳憑單,或國稅局提供的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中,並無系爭所得資料等,致短漏報該筆所得,認為非故意逃漏稅捐,循序向該部提起訴願,請求撤銷罰鍰處分。


財政部說明,為服務民眾,並鼓勵納稅義務人儘量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該部規定,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的課稅所得,符合下列情形者,免予處罰:(一)屬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資料。(二)屬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而該機關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必須符合上述條件,才可以適用網路申報免罰規定,並不是「採網路申報的案件就一定不會處罰」,例如納稅義務人漏報借予私人款項的利息所得,因不符合上述規定,仍應處罰。


  


  財政部特別強調,國稅局提供所得清單,目的在服務民眾,以便利辦理結算申報,但其提供的所得資料範圍,基於稽徵技術考慮,有其侷限性,並不是所有所得都會列在清單內。因此,為避免誤解,各國稅局均已在申請查調所得資料參考清單的首頁揭示:「您所查詢的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因此,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對申報內容仍應仔細核對,就實際取得的所得辦理申報,不能以未收到扣繳憑單,或國稅局提供的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中,並無系爭所得資料等理由,主張免罰。因此,財政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上述規定,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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