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個人綜所稅相關扣除額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詳如附件)
級別 | 稅率 | 課稅級距 (單位:元) |
1 | 5% | 0-500,000 |
2 | 12% | 500,001-1,130,000 |
3 | 20% | 1,130,001-2,260,000 |
4 | 30% | 2,260,001-4,230,000 |
5 | 40% | 4,230,001以上 |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同條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101年度上開各項金額,均維持100年度之金額:
(一)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101年度適用之指數106.70相較,上漲1.51%,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
(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9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4.64%,與101年度適用之指數106.70相較,上漲1.97%,亦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之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2年辦理101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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