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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投資抵減之生產設備不得再適用研發投抵


由於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節稅效益高,不少公司積極投資於供研發用之機器設備,更有公司為了適用較高的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率(30%),將原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生產設備,申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南區國稅局表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係指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供生產或其他非研究發展之用途使用者,而購置自動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係指在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需之設備,二者獎勵範圍及投資抵減率均不相同,不能互相挪用。
  


國稅局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專供研發單位研究用之機器設備近2000萬元,已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該公司主張購置該設備時原擬供生產用,所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函,惟實際用途係專供研發單位使用,故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但經國稅局查核結果,甲公司原已依「網際網路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在交貨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合法憑證及付款證明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證明函,可知機器設備用途應已確定;公司如變更用途,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變更(撤銷)核准,且依公司提供該年度研究計畫及各項研究紀錄或報告,均無法證明該設備確供研發單位使用,乃核定剔除該筆研發設備支出,改以原申請核准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之抵減率7%核認可抵減稅額。
  


已取得投資自動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證明之設備,應用於生產或提供勞務,不能與研發適用投資抵減互相挪用,如確實係因研發而購置之設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原投資抵減證明,不可逕以抵減稅率7%的自動化設備申報適用抵減稅率30%之研發投抵之設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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