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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不得列為費用及損失的項目
一、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所得稅法38條)
二、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所得稅法38條)
三、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所得稅法38條及細則42條-1)
四、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查核準則第18條)
五、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查核準則第18條)
六、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所加計之利息。(查核準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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