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境內公司的形態
- |
根據印度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的主要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公司和公司的分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
在印度境內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國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都受制於1956年的公司法。
二、合資公司
與合夥關係有所區別,一個合資公司如與合資公司人分開則無法律身份。為了賦稅的緣故,合資公司必須被視為一個人以上的聰明合作或一個合夥關係。
三、外國公司的分公司
所有關於外商在印度開辦公司的法律均出自1973年的外匯管理法。外商投資項目首先由政府批准,繼而由印度儲備銀行批准。當政府批准一項投標項目時,先將批准書呈送申請人,並通知印度儲備銀行。審批要根據政府規定的某些條件為基礎。現在外國在印度投資常以某種合作形式進行,按新規定,外國資本份額已上升為51%,根據外匯管理法,如果這個公司是外向型,又是引進新技術的工業,對印度的民族利益起到重要作用,可以允許外國的資本達到74%;只有在經營的產品100%出口的條件下才能允許外國資本占100%。外匯管理法一般要求已在印度經營的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搆在印度註冊(其中包含印度股份的公司)。受限於印度政府政策及外匯交易法案規定的結果,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在印度已幾乎停止營運,除了航空、船運、銀行之外,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已被要求轉換為印度公司,並且在資產上有一定比率的印度人參與。對來自石油輸出國的企業家和經常駐印度的外商給予一些例外及特殊條件。
關於申請合作的項目(不管是否帶有資金)應向工業部發展局工業審批處提交。如想建立新的工業企業,或欲將已有的從事國外技術協作的企業擴大,或增加其合作產品,其個人、商號和公司均要首先向工業審批處提出申請。外國公司首先須得到意向書形式的批准。該意向書是一種臨時性的工業許可證,有效期1年,次年亦可續簽,按照工業部的規定可續簽2年。有時根據情況,包括續簽最長的有效期可為5年。
而對於個人所有的公司,印度的公司法及合夥關係法對這種形式的商業組織並沒有特別的法律規定。
王寶華與您分享,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或是其他問題,歡迎留言(留言必回)。
E-mail: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服務電話:0982585839 (中華電信)0985142908(亞太)
skype: rola0982585839
公司設立*工商服務*董監會議*董監改選*陸資來臺*外資來臺*辦事處設立*大陸人士來台*
*法律諮詢*股東糾紛*公司破產*公司清算*清算人就任*欠稅解套*強制執行*限制出境解除*
*會計帳務*節稅規劃*境外公司*三角貿易*ECFA*OBU*陸資企業設立*專業服務
會計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