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立委提案修正未成年竊盜為告訴乃論避免兒童、少年因微罪而留下烙印


 


立法委員日前表示,有鑑於許多未成年竊盜,事出有因,但卻因為其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屬於非告訴乃論罪,須一律移送法辦,而留下終生烙印,其已提案修正該項規定,將未成年竊盜改為告訴乃論。


立委於其提案中指出,有鑑於現今社會中,少年、兒童以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最多,且究其原因常是經濟困窘,或因心智未臻成熟、貪玩所致,有些情況,甚至連竊盜罪的被害人都願意憫恕;不過,因為目前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不論是普通或加重竊盜罪均屬非告訴乃論罪,因此,一旦被警察或檢察官知悉,即須移送法辦。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


立委強調,儘管少年、兒童所犯的竊盜罪惡性再低、侵犯法條再微,卻仍然必須經歷警察逮捕、移送少年法院調查、審理、詢問等過程,該過程非常容易使其產生犯罪學上所謂汙名化作用,從此留下烙印,甚至產生二次偏差行為。因此,為積極保護少年、兒童,使其健全自我成長,其認為犯普通竊盜罪者,可以有緩衝機制,也就是說,宜由被害人自行考量是否提出告訴,來避免少年、兒童僅因觸犯微罪、卻必須面臨移送法辦的下場。


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03號刑事判決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乃介於強盜罪與搶奪罪間的一種處斷上的強盜罪,性質上屬單純一罪,而非結合二個以上可以獨立致罪的行為,而成一體的結合犯,且該條所規定的強暴、脅迫,不以使人達於不能抗拒為必要,是告訴人雖於第一審審理時當庭表示撤回對上訴人的竊盜告訴,然本罪既為非告訴乃論罪,自不得依告訴人的撤回而免其追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