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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貨物公司員工攜帶出口,營業稅得否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非經報關出口者,應取具規定之證明文件。
依財政部751218台財稅第7582823號函釋規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交由職員或客戶攜帶出口外銷貨物取得外匯之銷售額,可憑出口地海關核驗簽章證明出口之「攜帶保稅工廠樣品出口切結書」,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8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甲公司營業稅申報之外銷零稅率銷售額,發現該公司未檢附海關出口報單或郵政機構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該公司主張貨物由公司員工攜帶出口,並提示登機證、登船證、匯款水單、Invoice等相關證明文件,惟無法佐證貨物運銷國外之事實,且貨物數量、價額亦無從勾稽,尚不足證明,該批貨物確已自我國境內運銷出口,無零稅率申報適用,經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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