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自員工持股信託帳戶領回股票 金管會:應辦理股權異動公告申報
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東等內部人參加員工持股信託時,自信託專戶領取信託財產時,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規定的情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十九日作出核釋。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9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32910號函的說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東,這些內部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規定,辦理其股權異動事前及事後的申報。另依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說明,從業人員持股信託契約因解約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領回股票的取得時點,為股票撥入委託人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日。
金管會表示,內部人參加員工持股信託,如於期中或退會申請自員工持股信託帳戶領回股票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辦理內部人股權異動公告申報。而員工在符合條件的時候,如選擇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賣出股票領回現金,由於性質是屬於同一時點領取股票後立即賣出而獲得價金,所以內部人取得股票及賣出也應依照這個原則來辦理,以落實內部人股權管理,但信託業者不能接受內部人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領取現金。
參照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的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同條第4項規定,股票經設定質權,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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