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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不影響差額請求權 配偶扣除額將喪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生存配偶選擇拋棄繼承權,在申報遺產稅時,將不得扣除配偶445萬元扣除額,但並不影響配偶主張行使民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降低應課稅遺產的權利。


財政部指出,配偶拋棄繼承權者,依法將喪失遺贈稅法第17 條第1項第1款配偶扣除額445萬元的減稅權利。但仍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行使夫妻差額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就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將其應分配請求權的價值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扣除。


舉例來說,甲、乙兩人在民國70年結婚,甲在97年因病去世,依據民法規定,兩人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乙名下分別擁有1,000萬元與500萬元的財產。


甲病故後,乙主張在申報遺產稅時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說,依據規定,甲名下總值1,000萬元的的財產,需先減除乙的財產500萬元,得出餘額即屬甲、乙兩人的差額財產,乙可主張扣除的金額即為差額財產的半數即250萬元。


財政部說,依據上述案例,甲原應申報1,000萬元的遺產,因為配偶乙主張行使差額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可以扣除250萬元後,以餘額750萬元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提醒民眾,配偶拋棄繼承權後,即無法扣除445萬元的生存配偶扣除額,因此當夫妻雙方財力懸殊,生存配偶名下財產較少時,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所能自遺產中扣除的財產相對才會高。否則,並不容易因此降低遺產稅負。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一定的行使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兩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財政部說,納稅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生存配偶若要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需檢附生存配偶申請書、註記結婚日的戶籍資料、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2008-10-16/經濟日報/A13/稅務法務】


民法1030-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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