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國稅局表示,隨著信託制度運作的多元化及彈性化,民眾利用信託來作理財規劃及管理日益增加,基於愛心辦稅原則,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已於近日發函輔導信託財產受託人,應儘速辦理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101年1月適逢國定農曆春節連續3日以上假期,延長申報期間至2月6日),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否則將依同法第111條之1規定處罰。故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配發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不論是以信託為常業之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民事信託,受託人不論是個人或法人,均應依據信託法第31條及所得稅第6條之2規定,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且應於每年1月底前(101年為2月6日)申報信託所得相關書表。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瞭解相關法令才能真正保障自己;並請信託財產受託人儘速於輔導期限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編配扣繳統一編號,並申報相關信託所得及憑單,以免逾期受罰,為避免最後申報日人潮擁擠,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