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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98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台財稅字第09904900430號
核定「98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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