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005號
主 旨:預告訂定「一百零一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訂定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三、 「一百零一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草案內容:
(一) 一百零一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如下:
1、 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2、 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新臺幣五萬二千元。
3、 前二項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4、 保險對象於 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 以前即已住院者,其當次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上限,准按一百年上限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核計。
(二) 本草案自一百零一年二月○日起生效。
四、 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衛生法令查詢系統」(網址http://dohlaw.doh.gov.tw/Chi/Default.asp),「法規草案」網頁。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小組
(二)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3樓
(三) 電話:(02)85906666轉6371
(四) 傳真:(02)85906032
(五) 電子郵件:hgpower2th@doh.gov.tw
署 長 邱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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