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按「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又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緃使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屬銷售貨物勞務之行為,依財政部93116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函釋規定,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國稅局提醒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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