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將尚未給付的款項轉列為時效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
  


 國稅局同時表示,考量營利事業因特殊情形,如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以致帳載債務雖逾時效但實際未逾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據以核實認定;營利事業如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時,國稅局就會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將逾請求權時效仍尚未給付之債務轉列為該年度的其他收入。
  


為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國稅局貼心地整理與民法總則有關請求權之時效規定如附表:
























 



項         目



民法總則



時效期間





一般債權請求權(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125



15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126



5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127



2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8620日帳載應付費用-運送費50,000元,遲至100年底仍未給付,亦未接獲付款之請求,因該項運送費之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且並無時效中斷事由發生,甲公司就應將該筆應付費用-運送費50,000元轉列為100年度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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