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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印製問題:
依照公司法第161-1、162-2條的規定,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162-2條並沒有強制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一定要印製股票。只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免印製股票。
另外,非公開發行公司未印製股票,只要不是161-1條規定的公司,那麼在相關的法令上是沒有罰則的。
所以即使過了好幾年都沒印,其實也沒關係。
簡單說就是,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如果都一直沒轉讓持股,那麼沒印製股票是無所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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