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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


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但土地如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則不適用上述減徵規定。
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負已獲減輕,故「繼承」亦屬移轉發生原因之一,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一次移轉,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
民眾如果持有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期間有辦過重劃並負擔土地重劃費用者,申報移轉時除了可扣抵土地重劃費用、土地增值    減徵40%外,仍可享受長期減徵的優惠,因此,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時,請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等土地重劃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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