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附設卡拉OK應課娛樂稅


稅務局表示:餐廳、小吃部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供消費者唱歌,係視聽中心之一種,雖未額外收取費用,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表示,餐廳、小吃部、汽車旅館等業者為吸引顧客上門,增加休閒娛樂氣氛,如於營業場所內附設卡拉OK設備供消費者歡唱,無論其是否向消費者額外收費,均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以1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未代徵的娛樂稅,除要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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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