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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無償承擔配偶銀行借款,仍應併計遺產課稅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該債務倘係於死亡前二年內用以償還配偶之銀行借款,應以贈與論,併計遺產課稅。
國稅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8年7月15日死亡,繼承人於99年1月10日申報遺產稅,主張死亡前未償債務1,000萬元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經國稅局查獲該筆未償債務係甲君於死亡前二年內用以償還其配偶之借款,應以贈與論,遂予以增列核定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1,000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漏未申報,經國稅局處以罰鍰100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准予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本案甲君截至死亡日止無償承擔其配偶之銀行借款,債務人由甲君之配偶變更為被繼承人甲君,雖經准予認列未償債務扣除,惟甲君為配偶償還債務之行為,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免徵贈與稅,因贈與時點在甲君死亡前二年內,仍須併計甲君遺產課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免徵贈與稅,惟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仍應申報遺產課稅,以免遭查獲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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