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應納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 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應納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又依據財政部751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實務上曾有繼承人主張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人即納稅義務人,系爭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應納地價稅應全數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土地以後所產生之地價稅,當屬繼承人之債務,而非被繼承人之債務,故應納地價稅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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