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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有營利事業設籍被設算租金,若為空屋者可檢具證明減除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若為空屋無出租使用事實,惟有營利事業設籍經稽徵機關依法設算租金,得檢具中途解約之契約書及當期水、電費收據,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者,可註銷該筆租賃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凡個人所有房屋,經查有營利事業設籍登記者,若未申報租賃所得,稽徵機關皆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逕行計算租賃所得核課所得稅。惟若確無供營利事業使用之事實,仍得舉出具體證明,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者,得予註銷租賃所得。
國稅局查核納稅義務人A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A君所有房屋於當年度有營利事業設籍於該址,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租賃所得,並發單補徵綜合所得稅,A君不服,主張該房屋原簽定租約至99年底,因承租人之營利事業經營不善,已提前於98年7月解約,其後皆空置未使用,A君提示中途解約契約書及用水、用電資料,國稅局經查證屬實後,即按實際租賃期間重新計算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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