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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放棄海外子公司之權益,改由其他子公司承受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於香港投資設有乙公司,帳面價值為7,000萬元,持股比例為70%。續後,甲公司擬於A國投資設立100%持有之丙公司,計劃透過丙公司間接投資乙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原持有乙公司股份之投票權、股利分配權及資本返還權(即乙公司原發行之普通股變成無投票權、股利分配權及資本返還權之特別股)。另由乙公司發行普通股,由丙公司及乙公司其他股東按原持股比例認購。重組後,甲公司透過丙公司間接投資乙公司之持股比例與股東權益均與重組前相同。


試問:甲公司放棄乙公司之權益,改由丙公司承受之會計處理為何?


A:甲公司於A國設立100%持有之丙公司,並將對乙公司所擁有之權益無條件移轉至丙公司,可視為組織重組,將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7000萬元轉列為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7,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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