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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再繼承父親名義之遺產,仍應併計遺產課稅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再繼承父親之遺產,雖仍登記父親名下,仍須併計遺產課稅,倘漏未申報,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國稅局查獲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民國85年去逝,遺留之遺產由乙、丙君繼承,因家產糾紛尚有2筆土地仍登記甲君名下,未辦理繼承登記,嗣乙、丙君分別於96年及97年死亡,乙君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除申報乙君名下之遺產外,同時申報乙君再繼承甲君名義之遺產應繼分土地2筆;而丙君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卻僅申報丙君名下之遺產,漏未申報丙君再繼承甲君土地之遺產應繼分。繼承人雖表示因疏忽或不諳稅法規定漏未申報,惟既經查獲漏報屬實,該局遂予以補徵遺產稅計450萬元,並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以1倍罰鍰。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由於其原非遺產之所有權人,容或無法知悉被繼承人全部財產,惟依財政部79515日台財稅第790654358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無法知悉全部遺產致漏報者如於期限或延期內補報免罰,故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法定申報期限或申請延期3個月內補報者不能免責,仍應處罰。


再繼承之遺產雖登記先人名下,非被繼承人名義,繼承人仍應據實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送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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