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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型保單所得稅課稅規定
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投資資產專設帳戶之各類所得,依其所連結之投資標的性質,區分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一、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連結之投資標的為銀行存款、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或金融資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公債及公司債、公開發行股票、台灣存託憑證等)
(一) 分離課稅之利息或其他所得:債(票)券、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其他所得,不併計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二) 利息所得:全年所得額>新臺幣1,000元者,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全年≦新臺幣1,000元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保險人免開立免扣繳憑單(即所得免稅)。
(三) 股利所得: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四)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二、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連結之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外國銀行金融債券、外國上市櫃股票及公司債等)
投資型保險之收益屬海外所得部分,同一申報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須繳納基本稅額:
(一) 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
(二)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三)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四) 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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