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扣繳及申報完稅
國稅局表示:自97年8月13日起,外僑以單一課稅年度是否住滿183天來認定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與其上年度是否為居住者無關。
自98年1月1日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的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即2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就源扣繳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25,920以上者按給付額就源扣繳20﹪,但99年1月1日起,超過25,920元以上者,扣繳率下修為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
非居住者僅非就源扣繳所得於離境前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即可;居住者則比照國人於次年度5月份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屬之國稅局、稽徵所為申報地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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