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追溯期新制規定
nel 於 2011-11-25 01:14:48 發問
我有欠稅在96年3月5日 前已送執行,目前也正在被扣款,請問新制規定是在101年3月4日前已在扣款的案件必須再延5年,還是96年3月5日 前的舊案件到101年3月4日就一筆勾銷呢?網路上有人說前者,有人說後者,到底哪個才是正確的呢?懇請各位大大回答疑慮,謝謝!!
王寶華-解決稅務法律管理相關問題 於 2011-12-01 23:10:16 回答
一、個人欠稅
立法院11月8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修正草案,明定96年3月5日 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至101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是類欠稅案件,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延長其執行期間至106年3月4日止,即不再執行:
一、截至101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
二、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三、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二、公司欠稅建議走清算程序。
1、 清算人就任先免除其他人的責任。
2、 變更稅單為清算人并通知強制執行處,告知我們已在進行復查。
3、 國稅局進行復查程序,以便辦理稅單更正。
4、 稅單確定后,若確定無法繳納,則立即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
5、 破產通過案件完成。破產不通過,則你需等到執行滿5年即可解除限制出境。
6、還有其他注意事項,歡迎帶資料當面洽詢。或來電。
王寶華與您分享,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或是其他問題,歡迎留言(留言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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