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追溯期新制規定


 


nel 2011-11-25 01:14:48 發問


我有欠稅在9635日 前已送執行,目前也正在被扣款,請問新制規定是在10134日前已在扣款的案件必須再延5,還是9635日 前的舊案件到10134日就一筆勾銷呢?網路上有人說前者,有人說後者,到底哪個才是正確的呢?懇請各位大大回答疑慮,謝謝!!


王寶華-解決稅務法律管理相關問題 2011-12-01 23:10:16 回答


一、個人欠稅
立法院118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修正草案,明定9635日 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至1013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是類欠稅案件,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延長其執行期間至10634日止,即不再執行:


一、截至1013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


二、1013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三、1013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二、公司欠稅建議走清算程序。


1    清算人就任先免除其他人的責任。


2    變更稅單為清算人并通知強制執行處,告知我們已在進行復查。


3    國稅局進行復查程序,以便辦理稅單更正。


4    稅單確定后,若確定無法繳納,則立即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


5    破產通過案件完成。破產不通過,則你需等到執行滿5年即可解除限制出境。


6、還有其他注意事項,歡迎帶資料當面洽詢。或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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