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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人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之農業用地贈與其他受贈人,應追繳贈與稅


國稅局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若贈與人將所有農地贈與其子女數人,經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其中受贈人之1人嗣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受贈之土地贈與其他受贈人,該農地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可否免徵贈與稅。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贈與人將農地贈與子女數人,係屬分別獨立之贈與行為,受贈人將受贈之農地於5年內贈與其他受贈人,因所有權已移轉,其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因此土地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亦包含將土地所有權移轉,故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經核准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依上開條項規定,除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免追繳贈與稅外,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如將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變更使用,致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即應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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