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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權係非公司登記事項,如股東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對公司資本額並無影響,但對其股權應依民法第1138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4個繼承順位及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規定辦理繼承。如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按民法第1176條準用1177條規定,由死亡股東親屬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2.如死亡股東親屬召開親屬會議但未選定遺產管理人或未召開親屬會議,於1個月後,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3.在未確定繼承人或選定遺產管理人前,對於死亡股東股權之處理,應於公司股東名簿上備註列入遺產戶來處理,如公司有配息亦應保留死亡股東之股息,不得將其股息分配予他人;如遇開會通知因尚無法行使股東權利則不發開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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