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有限公司解散登記,須經全體股東簽名同意。


2.公司若有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股東可向本部申請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




3.另股東可因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情事,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




4.公司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法院裁定解散後,申請解散登記時,即不用檢送股東同意書,只要檢附申請書、裁定解散或命令解散函影本及變更登記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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