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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公司法第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係指2人以上股東」,是以有限公司:


1.僅有1人股東且為自然人股東者應先將其部分出資額轉讓予第2位股東,以達最低股東人數要件,另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6條第4項規定),由變更組織後之股東會決議修正章程,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2.如該有限公司之單一股東為政府或法人股東,可以逕行同意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由該股東指派全體董事監察人,再昭開董事會選出董事長,於董事就任15日內申辦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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