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法業經90111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其中原條文第161條之11項已修正為︰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3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按指本部公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業經本部9552日經商字第09502406810號令修正發布,其中原條文第3條第2項「簽證機構簽證於股票之印鑑樣本及經簽證之股票樣張,應分送經濟部及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公司登記機關備查。」已修正為「簽證機構簽證於股票之印鑑樣本及經簽證之股票樣張,於發行公司辦理清算完結前,應由簽證機構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本部不再備查股票樣張;是以,公司或機關欲查詢股票發行相關事宜,應逕向該公司或其簽證機構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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