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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3條:「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清算人解任後再由股東重新選任清算人;若未選任即依同法第79條規定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2.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23條:「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清算人解任後再由股東會重新選任清算人;若未選任即依同法第322條規定由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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